便民提示灵石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现在

灵石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单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1、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龄达到30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或丧偶无子女的人员。年龄,30周岁以上(包括30周岁);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含2年)并实际居住;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13平方米);属于危房的,需相关有资质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C或D级。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每月万元);

5、申请家庭是城市棚户区改造或其他拆迁户的,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二、申请所需的证件与资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灵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两份(一寸红底照两张加盖居委公章);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验原件,留A4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并提供近6个月工资明细;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经过实地调查后出具;享受失业保障的,由人社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和低收入困难户由民政部门出具;

4、无房证明,由房管所出具。

5、申请人属残疾人,需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

6、借住或租赁的出具借住或租赁协议、房东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东联系电话。

7、结婚或离异的,出具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单身或单亲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未婚证明。

8、需提供申报家庭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产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9、存在继承房产的,需提供相关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遗产公证书。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住单位公房拒绝签订退房协议的。

2、自有产权住房上市出售或转入子女名下的。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

四、申报日期

年7月15日--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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