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年灵石县公共租赁住房开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1、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龄达到30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或丧偶无子女的人员。申报年龄,30周岁以上(包括30周岁);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方为本县城镇户口或城区常住人口(含2年),并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的60%(18㎡),属于危房,需相关有资质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D级;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年以后(包括年)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等转让住房行为的。

4、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8元/年·人);

5、申请家庭是城市棚户区改造或其他拆迁户的,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需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二、申请所需的证件与资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灵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两份(一寸红底照两张加盖居委公章);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验原件,留A4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并提供近6个月工资明细;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管委会,经过实地调查后出具;享受失业保障的,由人社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和低收入困难户由民政部门出具;

4、无房证明,由县房管所统一出具;

5、申请人属残疾人,需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

6、借住或租赁的,出具借住或租赁协议、房东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东联系电话;

7、结婚或离异的,出具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复印件,单身或单亲的由申报地居委出具证明;

8、需提供申报家庭人员,户口薄及身份证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产所有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9、存在继承房产的,需提供相关有资质部门出具的遗产公证书。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住单位公房拒绝签订退房协议的;

2、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

3、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就业的;

4、低收入家庭拥有私家轿车(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拥有工商注册的;

5、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证明材料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的。

6、申报时间:年8月8日-年9月8日

编辑:张瑞芳

责编:郭晋

主编:王利琴

审核:王劲黄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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