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津01执恢92号
执行依据:
()津01民初号
被执行人:
朱峰华,男,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18楼3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10108xxxx。
悬赏金支付标准及方式
如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支付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且为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4.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由提供线索在先的举报人获得;
5.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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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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