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频发,瞒报手段一次比一次高
网曝:年7月17日上午汾西矿业双柳煤矿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张灵生49岁,为该矿综采队工人,家住:系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南关矿,据群众反映:正常交接班后,张灵生下井作业,9:0左右被抬出矿井,矿方负责人并没有在就近地(医院)进行抢救,而是“舍近求远”将死者拉到多公里医院抢救。
经了解:年7月17日中午12时20分许,医院就已经死亡;没抢救仅走了个程序,医院太平间存放。事故发生后,汾西矿业双柳煤矿负责人联系死者家属私下协商,最终以00多万高额赔偿私了,并要求其家属要保密不得对外说此事,年7月21日将死者火化。同样,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柳林)双柳煤矿有限责任公在年7日26日发生一起瓦斯中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义0岁为汾西矿业双柳煤矿井下水泵工,山西文水人家住: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矿和盛苑小区6号楼1门7号,是两渡矿子弟。当时,家中还有一个一岁的儿子。
事故发生后,煤矿负责人要求“私了”,交换条件是“不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死者家属指出“双柳矿没有封闭瓦斯区,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这是引发本次刘义死亡的关键因素”;经反复协商,最终以赔偿死者家属40万了结。
追求“利益”致村民生命安全于不顾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在年对柳林县贾家垣乡王家山村进行地下采煤,因村庄没移民搬迁就进行地下采煤,导致村民部分房屋出现裂痕,当地村民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并未得到解决,村里人便自己将房屋简单修缮后继续居住;由于矿方依旧持续进行地下采煤,目前,造成村里水井干枯,房屋裂缝不断扩大,据村民讲“这里属于采煤塌陷区”。
冯继生是该村的一位养殖户村民,所住房屋多处出现裂缝,目前看已成危房,据冯先生讲“有部分墙面现已倒塌,还压死过几只羊”。在这个寒冷的冬季,水井干枯、危房居住,村民冯先生的生命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冯先生的继续养殖生涯能坚持到何时?未可知!
再卑微的生命也应该得到尊重,让我们从敬畏生命开始
“逝者已去,生者还要继续生活”,事故发生后,无疑“追究、赔偿和处理”都是十分必要的,人命关天,逝去的生命也不能完全与补偿金画等号。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上报,瞒报谎报从重处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监管失职的人员,追究其渎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瞒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也明确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遵守纪意识,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从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为保障企业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逐步健全,“追责、问责”惩处力度一再加大;但是,汾西矿业双柳煤矿似乎完全不受法律约束“游于法律之外”,漠视生命、顶风而为,为追求利益置百姓生命安全于不顾,这背后是否有相关部门的默许与支持?
面对群众、网民追问,主管部门不知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始终未做任何回应,似乎在装睡。身边朋友嘲讽道“你提笔千遍,能叫醒真真装睡之人?”,可朋友又怎知我提笔,虽叫醒不了装睡之人,能提醒身边人对生命安全多一分重视”何尝不是一份善意;正所谓,叫醒何如提醒来的简单。再卑微的生命也应该得到尊重,让我们从敬畏生命开始“珍惜生命、敬畏生命”。